1、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十二)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
3、(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二)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5、第六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6、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7、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 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8、第一章 总则
9、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三章 第二节 应付债券 第五章 收入 第九章 会计调整
10、(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目录
13、第六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14、(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15、(八)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16、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17、第二章 第五节 第二章 第六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产减值 第三章 第三节 长期准备金 第六章
18、(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19、第三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20、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章 附则
21、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 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22、第九章 第四节 第十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或有事项 第十三章
23、第三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24、(十三)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25、(五)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26、第十四章 信托业务
27、(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8、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9、(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0、(十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踏雪诗词 taxue.net
31、第三章 第四节 其他长期负债 第七章
32、(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3、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4、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35、(三) 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6、《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解读
中华财会网() 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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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7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要求在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14年年报的证券公司执行。为什么要印发这项《衔接规定》,证券公司在执行这项规定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以下拟对此作简要说明。
《衔接规定》的出台背景
1999年11月,财政部曾制定发布《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字[1999]45号)。这项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然而,时隔近5年,证券公司无论从公司规模,还是从业务拓展;无论是公司内部管理,还是政府监管层的监管要求;无论是我国会计制度本身的改革和发展,还是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关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改革和完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事实上,为了全面提高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2014年11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项新的金融企业制度,无论从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还是从具体会计政策的规定;无论从防范金融风险,还是促进对金融企业的监管;无论从适应我国加入wto,还是全面考虑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都较之以往的金融保险企业制度有极大的突破。考虑到新旧金融企业制度在会计政策规定方面的较大差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比如监管制度)的影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实施方面采取了逐步推进的方式。即,首先在上市的金融企业(包括上市的证券公司)和外资金融企业实施;待条件成熟逐步推广到非上市的金融企业。
然而,面对证券市场的迅速变化和竞争的加剧,证券公司注重苦练内功,更新观念,加强管理,纷纷要求执行或已主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出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的考虑,也有意要求尚没有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考虑到时间紧迫,慎重起见,财政部决定分两步走。第一步,出台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规定;第二步,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围绕上述计划,财政部于2014年初草拟了《关于征求〈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财办会[2014]1号),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各地财政部门、证券公司、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踊跃,均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了意见。普遍赞成证券公司尽早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夯实资产,挤干利润中的水份,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就证券公司如何过渡到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正式印发了《衔接规定》。
证券公司执行《衔接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
与原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相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要求证券公司依据自身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其经营特点的会计政策,并更多地运用专业判断。这就要求证券公司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入手,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为有效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基础。
(二)正确而完整地把握《衔接规定》所制定的会计政策
《衔接规定》对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作了原则规定。证券公司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同时,为方便操作还列举了一些例子。比如要求以下情况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计提的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原已计提的相关准备差额的处理;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处理;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处理等。
《衔接规定》规定,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较小,或者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比如,开办费的处理,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再分期进行摊销,那么证券公司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余额,就需要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判断: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对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对利润不(请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HaowoRd.cOm)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三)严格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衔接规定》基于资产定义和确认标准,全面要求企业对发生的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证券公司在考虑计提减值准备时,应首先把握资产减值的概念,即,当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才表明该项资产发生了减值,从而要求计提减值准备。据此,当证券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一些判断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证券公司在实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以参考。
(四)关注拆出资金利息逾期核算的规定
《衔接规定》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拆出资金利息逾期的核算作了细致的规定。证券公司在执行《衔接规定》时,应注意区别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后的情况分别处理:
1.逾期超过90天的利息。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逾期超过90天的拆出资金利息,应冲减未分配利润和应收款项,并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盈余公积;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到期90天后未收到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应当冲减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
2.逾期未超过90天的利息。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账户但逾期未超过90天的拆出资金利息,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可不作调整,待逾期超过90天后再按规定冲减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款项;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的,仍在“应收利息”科目进行核算,不再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
(五)注意会计报表格式或列示的变化
1.调整了资产负债表部分项目
由于增设、调整了部分会计科目,相应地也调整了资产负债表部分项目。比如,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除固定资产以外,其他各项资产项目均按照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计提的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对于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部分项目调整出资产负债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资金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在补充
资料中单独反映。
2.调整了利润表的格式
《衔接规定》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和报表项目,集中核算证券公司按照规定提取(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减值准备。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更清晰地反映因提取(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情况,使有关部门在对金融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分析时,能够直观看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总体情况,以期对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作出更合理的评价,提高与国外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同时,《衔接规定》还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调整了其他报表项目,将投资收益调整为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仍将“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作为“营业支出”的组成内容。
3.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衔接规定》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并提供了具体的报表格式。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资产项目,分别填列各项目的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和年末余额;其中,本年减少数又分别不同原因(如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或其他原因转出)分别填列。增加资产减值明细表,可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充分了解资产减值的原因以及减值的具体情况,更准确地分析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
(六)弄清执行范围和时间要求
1.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14年年报的证券公司应当执行《衔接规定》。涉及的证券公司具体可为两类:一是在2014年年初时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二是在2014年年初时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准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14年年报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出的是,不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均应当按照《衔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衔接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14年年报的证券公司。2014年证券公司是否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各公司自行确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所有的证券公司均应当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国有证券公司,如果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报送有关部门批准。
期刊号: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第7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网友投稿分享,属于章程规章制度,共有20397个字。下载本文稍作修改便可使用,即刻完成写稿任务。
37、(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38、(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39、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0、第二章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章 第二节 贷款 第二章 第三节 长期投资 第三章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四章
41、(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2、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3、证券投资基金
44、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45、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46、所有者权益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九章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47、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48、(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49、(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50、(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51、(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52、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53、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九章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5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精选3篇第1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55、(六)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56、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7、(九) 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十) 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58、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59、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60、成本和费用 第九章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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